工信部部发布的新能源车辆加入新规定,9月1日正式实施

2020-08-20 15:08   来源: 互联网    阅读量:16


昨天8月20日,工业和信息技术部正式发布了经修订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删除了附件中与"设计和开发能力"有关的内容,包括第5条和"新能源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暂停生产的时间从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关于申请进入新能源车辆生产企业的临时过渡条款。该决定将于2020年9月1日生效。


  以下为《规定》全文: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2017年1月6日第39号法令是根据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关于修订工业和信息技术部2020年7月24日第54号法令颁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获取管理条例"的决定颁布的。


第一条为实施新能源汽车发展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车辆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为真正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审批许可证的决定,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车辆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和拖车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规定的整车(整车)和底盘(不完整车辆),不包括总重400公斤以上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车辆,是指使用新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赖新型能源的车辆,包括插入式混合动力(包括增量式)车辆、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车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技术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准入、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合作实施准入管理。


第五条申请接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遵守汽车工业的发展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申请人是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


(3)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审查的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当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相应的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简化所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适用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准入审查的要求(见附件二)。


(四)遵守同类别传统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规定。


第六条汽车生产企业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已列入的新能源汽车或者底盘,修改和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不影响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进入。

第七条新能源汽车产品申请入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二)遵守"新能源汽车产品特别检验项目和基础标准"(见附件3)以及同一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的有关标准。


(三)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已通过测试。


(四)遵守工业和信息技术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


工信部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体系的修订,及时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和标准"的有关内容,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接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技术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考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见附件四)及相关配套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比例证书。


第九条申请接受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技术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能源车辆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表(见附件5)。


(二)检验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验报告。


(三)需要解释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技术部收到录取申请后,应当在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情况下,当场或者在五日内改正所有需要更正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按照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工业和信息技术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将延期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车辆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包括现场检验和数据检验。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建立了新能源车辆领域专家数据库,从中挑选专家组成审查小组。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得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计算。


第十二条申请进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按照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入场管理的同类规定通过考试的,免予审查准入考试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对新能源汽车产品进行检验,不得擅自改变检测要求。


第十四条经检验合格的新能源车辆的生产企业和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不得在公告中列入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


生产新能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许可条件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品工厂资质证书使用的管理和标准化,以保证工厂资质证书及其信息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和一致性。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体系。售后服务承诺应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项目和内容、备件供应和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以及索赔处理等,并张贴在企业网站上。


第十七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监测平台,对按照新能源汽车产品用户协议销售的所有新能源汽车产品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测。企业监测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监测平台相连接。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掌握新能源汽车产品经营安全状况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销毁、销售或者非法提供,不得监测与产品经营安全状况无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新能源车辆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的全寿命周期内,为每一种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和记录车辆的使用、维护和保养情况,对新能源车辆的动力电池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跟踪和记录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情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分析总结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和主要问题,并编制年度报告(见附件六)。年度报告应当存档,供新能源汽车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参考。


第十九条新能源汽车产品种类或者动力系统(包括插入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二)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公告中已列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或者增加或者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将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原则上进行现场审查。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如获准进入插接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车辆的产品,须在申请进入同一类别纯电动车辆时,才可审查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继续符合验收、生产一致性等有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技术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入检验要求、生产一致性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数据审核、现场验证、市场抽样调查和性能测试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技术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任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准入审查要求"中所列要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则生产管理中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风险,产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存在违法行为等。,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技术部报告。


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对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24个月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予以特别宣传。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应在恢复特别宣传的新能源车辆制造商之前核查工业和信息技术部对"准入审查要求"的维护情况。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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