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的保险费"改变面貌" 消费者预期将大幅下降。

2020-08-28 11:00   来源: 互联网    阅读量:22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根据银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辆改革的有关安排,中国保险业协会启动了商用车保险综合示范规定的修订工作,目前已形成"商用车保险综合示范规定"(2020年版意见稿),并最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保险协会表示,下一步,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保险协会将进一步完善经修订的规范规定的内容,并在适当的时候向社会推广。


修改商用车保险条款的主要结果是理顺主要保险和附加责任。例如,在现行规定中,主要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盗窃保险四种保险,经修订的条款将主要保险减为三种,并删除了整个机动车盗窃保险。


根据配套细则,在机动车损失险中增加了新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被偷、抢、抢,如果县级以上公安刑事侦查部门提出案件,证明整个汽车损失已经60天没有确定,以及盗窃、抢劫、抢劫造成的损害,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不属于保险人免责的范围。"这意味着消费者不需要单独购买盗窃和救援,车辆被盗、抢劫、抢夺,同样可以解决。


除盗窃和救援外,机动车损失保险还增加了六个方面的保险责任,如玻璃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包括可扣减费率)、指定修理厂、找不到第三方合同等。


修订后的规定也丰富了汽车保险产品。现行汽车保险还有11种额外风险。修订后,玻璃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含扣减率险、机动车损失险找不到第三方特殊保险,指定修理厂险已纳入修订后的机动车损失险中,这五种额外风险也已被删除。新的绝对免赔率特别条款、车轮个人损失保险、法定假日限额加倍险、医疗保险、外部药品责任保险、机动车增值服务特别条款。


保险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的附加保险主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时,整合汽车生命产业链,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汽车保护。


以汽车增值服务的特别条款为例,包括道路救援服务、车辆安全检验服务、驾驶服务及检验服务。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未来购买商用车保险,在选择保障的同时,也要选择共同的汽车服务需求。


比如,开发了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与现有的车辆人员责任险融合,既解决了驾驶员,被保险人自身人身安全保障,又保障了被保险人和驾驶员对车辆人员的赔偿责任;还设计了绝对免赔率特别条款,发动机进水损坏例外特别条款两个减免附加费保险,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开发汽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将现有车辆人员责任险与现有车辆人员责任险进行整合,既解决了驾驶员和被保险人本人的人身安全,又保障了被保险人和驾驶员对车辆人员的责任


鉴于消费者每天使用车辆,经修订的条文特别为增值服务引入额外保险条款,以整合汽车生命产业链,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汽车保障,例如新的道路救援服务特别条款、车辆安全检验特别条款、代用驾驶服务特别条款、替代检验服务特别条款四项独立条款,方便消费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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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庆报"记者指出,修改后的规定在扩大保护范围的同时,删除了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免责条款,如"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中的免责条款、"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免责条款。


例如,保险责任第六条规定:"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人机动车的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人免责的范围,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换言之,未来中国的汽车保险产品将基本涵盖几乎所有的灾难风险,如雷击、风暴、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沉降、悬崖、滑坡、泥石流、雪崩、冰暴、冰暴、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根据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实施汽车保险全面改革后,在短期内可以实现"三项基本",即"价格基本降低,保障基本只增加而不降低,服务基本上是好的、不差的。

责任编辑:无量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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