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之3:在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探讨

2020-11-03 12:01   来源: 互联网    阅读量:3936

虚拟货币 "(加密货币)" 在许多宣传中被定位为 "货币" 或 "金融投资产品",但无论每个人如何理解它,都可以确定 "虚拟货币" 在金融环境中不是 "货币"。虽然中国没有专门针对 "虚拟货币" 的立法,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个部委于 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的 "关于防止令牌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 以下简称 "94 公告"),所谓的 "虚拟货币" 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也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也不能用作市场上流通的货币。


此外,根据 "关于防止比特币风险的通知"(Yinfa[2013] 第 289 号)(下称 "第 289 条") 的规定,比特币应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其法律地位与货币不同,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政策,如 94 条公告和 289 条,"虚拟货币" 属于涉及金融和投资属性的、未经合法登记的事物。"虚拟货币" 在金融领域被禁止作为中央对手方交换法定货币、交易或交易,或进行发行和融资交易。


然而,由于 "虚拟货币" 的分散和离线交易特点,从技术和监管的角度来看,很难使它在国内完全消失。因此,近年来,中国持有和交易 "虚拟货币" 的人数仍然很普遍,虽然这仍然是一个少数市场,但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 "虚拟货币",这可能会对中国的金融监管和社会秩序产生影响。


本文的目的是根据 "94 公告" 和 "第 289 号公告" 对中国公民持有和交易的 "虚拟货币" 进行分析。由于 "虚拟货币" 现有形式和技术的特殊性,本文将从多个场景入手,进行尽可能全面的分析和探讨。


本文所指的 "虚拟货币" 不包括各国发行或将要发行的合法数字货币,也不涉及使用 "虚拟货币" 作为在中国购买、投资或经营传统业务的付款或托收手段。


一。购置 " 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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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各方均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未经任何考虑,通过采矿、空投或收受礼品等手段获取 "虚拟货币",94 份公告没有明确禁止,289 项没有明确禁止,但金融监管水平不支持上述活动。


二、当事人是自然人,在中国境内,通过支付法定货币,不明确禁止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 "虚拟货币",但销售虚拟货币的组织或者个人可能因出售、提供法定货币和交换 "虚拟货币" 等行为而被怀疑违法。


3. 如果有关人员是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则 "94 号公告" 和第 289 号公告不明确禁止通过合法离开中国的资金从任何其他方面购买 "虚拟货币"。


4. 当事人本身持有合法获得的 "虚拟货币",并以货币交易的形式获得另一种 "虚拟货币"。在没有洗钱的情况下,没有明文禁止 94 项公告和 289 项声明。


二。出售和撤回 " 虚拟货币


1. 持有人将 "虚拟货币" 免费赠予他人,94 件公告,289 件未明令禁止,289 条界定比特币具有虚拟物品的属性,从法律角度看,作为虚拟商品赠与行为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围,但设保人须就获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申报,则涉嫌逃税。


二。持票人在中国以人民币支付方式购买 "虚拟货币",然后以任何形式将提款作为外币出售,或者以外币支付方式在国外购买 "虚拟货币",然后以任何形式将 "虚拟货币" 出售成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在买卖之间转换多少货币交易,本质上违反了中国外汇管制的有关规定,涉嫌洗钱。


3. 持票人是中国公民,持有的 "虚拟货币" 出售和撤回后,不论地区和货币如何,只要有利润,就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申报,则涉嫌逃税。


4. 持有人合法获得的 "虚拟货币" 以个人对个人交易的形式转移给他人,而不涉及洗钱和逃税。第 289 号通知没有明确禁止,但不受保单的鼓励。


5. 如果持有人是中国公民,明知而将其持有的 "虚拟货币" 出售给另一人,并协助他人变相非法进出资金,则还涉嫌洗钱,如果他人的资金本身是非法收益,则可能涉及更多犯罪。


三。"虚拟货币" 的贸易服务


1. 任何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 "虚拟货币" 信息,包括有关个人之间交易的中介信息,涉及为代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和其他服务的,或 94 项公告规定的 "虚拟货币",应予以禁止



2 在境内外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在境内建立人民币渠道和资金池,收取交易费用的组织和个人,法律禁止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募集人民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行“虚拟货币”或者提供相应交易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成立组织法律禁止以个人之间的交易形式系统和进行业务,涉嫌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如果组织体系中存在不同层次、不同佣金机制,也可能涉嫌传销犯罪。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观上绕过中国外汇管理提供资金出入境服务,都是洗钱。




一般来说,如果个人想在中国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以通过更合法的方式实现,但在出售过程中,违法的可能性非常大。任何在中国境内组织、涉及基金池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基本上都违反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在许多地方法院的判决文件中,“虚拟货币”被认定为资产并受到保护。开采获取“虚拟货币”不违反 94 号公告和 289 号文件的禁止性规定,但需要有实现的渠道。以个人方式向矿山企业购买“虚拟货币”,不违反上述 94 号公告和 289 号文的禁止性规定。但收购后转售可能引发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金融监管,导致账户被查封等法律责任。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虚拟货币”的发展也加速了各国货币管理部门积极研究和推广合法的数字货币。合法数字货币的广泛使用,将极大地提高资本流通效率,对商业世界产生巨大的积极影响。这些都得益于“虚拟货币”产业的创新和尝试。合法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区别在于它是否与线下资产有法律关系。目前,“虚拟货币”仍然以金融游戏或模拟磁盘的形式存在,与现实世界的劳动和生产没有任何联系。为了突破这一限制,各国需要对数字资产进行详细立法,并通过法律将线下资产与代币挂钩。一串类似于目前证券交易所信息系统中代表合法持有股票的代码有。




无论“虚拟货币”对区块链技术的普及有多大的积极影响,在实际操作中,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必须严格遵守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公众应该对我国有关“虚拟货币”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在接触“虚拟货币”时,严格遵守法律。“虚拟货币”的受众范围很小,专业性也很强。建议广大市民在没有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涉足,以免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萤莹香草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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